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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更新时间: 11/9/2009   来源:   点击数: 312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利关系的总和。

我国劳动关系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主体

劳动关系主体,是指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雇员(劳动者)和所有劳动力的雇主(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也称为两大主体,用人单位亦称用人单位。

(一)雇员

雇员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利的工作者。雇员又称员工、劳动者,包括所有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而获取工资或报酬的工作者。

(二)雇员团体

雇主团体是指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类似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

(三)雇主

雇主一般是指由于拥有法律赋予的对组织的所有权(一般称产权),而在就业组织中具有主要经营决策力的人或团体。

(四)雇主组织

雇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他们以行业或经贸组织为纽带,一般不直接介入雇员和雇主的具体劳动关系事务之中。雇主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与工会或工会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向其成员提供支持,通过参与同劳动关系有关的政治活动,选举和立法改革,比如修改劳动法来间接影响劳动关系。

(五)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有以下四种:一是劳动关系立法的制定者,通过立法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三权”;二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通过监督、干预等手段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工资,切实保证相关政策、制度的有效执行,并建立一整套执法和司法制度和程序,包括加强劳动监督、对违法者实现严厉的制裁,建立解决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纠纷的司法制度和程序等;三是公共部门的雇主,一雇主身份直接参与和影响劳动关系;四是有效服务的提供者,重点是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并为劳资双方的谈判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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